(2017)陕06刑更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620号罪犯张开,别名张凯,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秦岭二路2街*栋*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咸秦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开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纳;累犯;暴力十年以上)。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开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陕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开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开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开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