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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霍宝源与黄景光、郭佩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宝源,黄景光,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34号申请人:霍宝源,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曾德军,陈嘉琳。被执行人:黄景光,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郭佩庆,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景光。申请执行人霍宝源与被执行人黄景光、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