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邹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XX,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平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已与申请执行人邹平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XX给付申请执行人邹平20000元(已履行),剩余的20000元在2018年5月15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XX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同意该协议,并向本院撤回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6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