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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飞、顾文彬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飞,顾文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6827261747,住所地北屯市西北路319省道以北。法定代表人:史建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玲,女,1970年12月2���出生,汉族,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该公司住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飞,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兆和园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文彬,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团结路。上诉人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飞、顾文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日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注明欠上诉人款项和还款时间,属��债权的转让,双方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在本案中并非向方大房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是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认识不当,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被上诉人赵飞、顾文彬对欠款无异议。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0000元、逾期利息106124.20元,合计366124.2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原告迅豪担保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为被告赵飞向方大房产公司偿还借款,方大房产公司应当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迅豪担保公司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裁定驳回原告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错将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为担保追偿权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海波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慧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