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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郑法院刑庭与晏凤利、潘朝海、赵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凤利,潘朝海,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54号被执行人晏凤利,男,汉族,1963年0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朝海,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云,男性,汉族,1975年0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晏凤利、潘朝海、赵云罚金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通过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4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