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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明祥、郑传兰与王忠、郭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祥,郑传兰,王忠,郭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袁明祥。申请执行人郑传兰。被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郭灯英。本院在执行袁明祥、郑传兰与王忠、郭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