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思国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思国,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中专文化,五华县水务局干部,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思国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粤142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思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思国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思国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思国撤回上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碧辉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