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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占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占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占青,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占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占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潘占青酒后无证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古田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占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占青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占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潘占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潘占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占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晓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