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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志猛与桃源县观音寺镇东阳木业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猛,桃源县观音寺镇东阳木业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猛,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桃源县观音寺镇东阳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负责人:熊秋鹏,系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猛与被执行人桃源县观音寺镇东阳木业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志猛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桃源县观音寺镇东阳木业加工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