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黄少音、吴建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音,吴建欣,福建省金乙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少音,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吴建欣,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金乙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表人吴俊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音与被执行人吴建欣、福建省金乙德投资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建欣、福建省金乙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被执行人吴建欣名下有车辆已被本院前案查封但无法实际查扣;经邮寄送达、到住处查找等方式,均无法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国量)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建 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