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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泰康镇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志勇供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包志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359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岩,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包志勇,男,46岁,蒙古族,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康镇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志勇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