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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江平威与汪海力、戴正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平威,汪海力,戴正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283号原告:江平威,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力,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戴正大,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通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平威诉被告汪海力、戴正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平威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平威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平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平威负担1000元。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孙恩国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鑫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