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江平威与汪海力、戴正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平威,汪海力,戴正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283号原告:江平威,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力,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戴正大,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通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平威诉被告汪海力、戴正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平威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平威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平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平威负担1000元。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孙恩国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鑫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