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赵文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彪,吴祥伟,邢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异24号异议人:赵文彪,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吴祥伟,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邢君兰,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祥伟与被执行人赵文彪、邢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文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可以按评估价拍卖,但降价30%,损害了异议人利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文彪称,高淳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异议人所有的位于高××区淳溪街道××单元××室房产,第一次拍卖应按房屋评估价109.56万元进行拍卖,如流拍,可降价二次拍卖。可高淳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拍卖时就降价以76万余元的价格挂牌进行拍卖,最后以78万元余的价格成交。该拍卖成交价格远远低于现在的市场价格。故高淳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拍卖时未按正常拍卖程序进行拍卖,严重损害了异议人利益。现请求法院对该房屋终止拍卖、执行程序。本院查明,在申请执行人吴祥伟与被执行人赵文彪、邢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根据申请人吴祥伟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衡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赵文彪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街道XX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国衡评估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为109.56万元。2017年7月3日,本院裁定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2017年8月24日,本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确定为76.692万元,最终王凯以78.692万元的最高价成功竞买。本院已于2017年9月7日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故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异议人所有的房地产,确定的起拍价76.692万元为评估价109.56万元的70%,并未违反该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文彪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傅 明人民陪审员  赵新木人民陪审员  黄先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