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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7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成法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林赞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法,陈洪毅,林赞兴,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675号原告:张成法,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陈洪毅,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林赞兴。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层918。负责人:唐凤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法与被告陈洪毅、林赞兴、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法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成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成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