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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峰与王军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许峰。被执行人:王军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峰与被执行人王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王军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峰案件款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王军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申请执行人许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军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