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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崇才与余均才、廖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崇才,余均才,廖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初2177号原告:余崇才,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均才,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廖梅英,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余崇才与被告余均才、廖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崇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均才、廖梅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崇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余均才与原告为同村兄弟,2012年6月25日,余均才因做轮胎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按月息1角支付利息,并承诺资金一回笼就还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不予偿还。因被告承诺的月息1角过高,现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廖梅英与余均才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廖梅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余均才、廖梅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余均才、廖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余崇才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5日,被告余均才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按每月4000元即月利率10%计算利息,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余均才至今未还款付息。另查明,被告余均才、廖梅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余均才借到原告4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余均才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余均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余均才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但被告余均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余均才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余均才与廖梅英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廖梅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均才、廖梅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余崇才。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均才、廖梅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覃献军人民陪审员  余海斌人民陪审员  莫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