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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子学与冯子祥、冯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子学,冯子祥,冯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587号原告:冯子学,男,194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冯子祥,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献县。被告:冯忠利,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冯子学与被告冯子祥、冯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冯子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冯子祥、冯忠利向原告借款55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签字,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支付,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冯子学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子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退回原告冯子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