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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小满、丁毅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满,丁毅强,丁超,郑立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97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满,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丁毅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丁超,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立言,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毅强存款人民币705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