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梅春林、易银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林,易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梅春林,男。被执行人:易银海,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梅春林申请易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7民初3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易银海应支付申请人梅春林案款6252.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252.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易银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3执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付小金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