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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必庆与陈友强、施秀芳施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庆,陈友强,施秀芳施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353号原告:刘必庆,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秀芳施秀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刘必庆与被告陈友强、施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必庆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秀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必庆以陈友强、施秀芳已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必庆撤回对施秀芳的起诉。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