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必庆与陈友强、施秀芳施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庆,陈友强,施秀芳施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353号原告:刘必庆,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秀芳施秀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刘必庆与被告陈友强、施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必庆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秀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必庆以陈友强、施秀芳已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必庆撤回对施秀芳的起诉。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