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宗伟与朱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宗伟,朱志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宗伟,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谨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志伟,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陈宗伟因与被申请人朱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宗伟申请再审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暨实际债务人叶金强已归还朱志伟人民币1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该18万元应计入本案债权债务数额。鉴于原审认定的债务数额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陈宗伟虽主张案外人叶金强支付给朱志伟的18万元应计入本案债权债务数额,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该往来与本案债务有关,该主张也未经朱志伟认可,故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陈宗伟申请再审所称缺乏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宗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朱春媚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