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生林与冷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林,冷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412号原告:王生林,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冷天,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伊尔施加油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林诉被告冷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冷天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林对被告冷天撤诉。案件受理费465.2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免交。审判员 包凤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