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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顺昌县。法定代表人:黄雯跃,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龙山路。法定代表人:钱炳辉,董事长。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与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139597.5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顺昌县××路东侧C地块“顺国用(2014)第001214号”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7日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7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钟盛对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执行人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被顺昌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依法中止执行后,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要求撤销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对(2016)闽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南桥附:本案已经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