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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龙仁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龙仁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滨江路178号双薪时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45916436Q。法定代表人侯永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容,女,生于1981年2月2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仁堂,男,生于1962年7月1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7)渝024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龙仁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龙仁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2017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依据(2017)渝024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被执行人龙仁堂同意用其在申请人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凤升水库2013年已征临时用地地面上附作物的补偿款16766元及2018年至2019年续征临时用地补偿款14921元,共计31687元,抵扣其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抵扣后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313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龙仁堂承担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至法院;三、如被执行人龙仁堂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6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龙仁堂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凤升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