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欢迎、李安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欢迎,李安定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欢迎,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2017年8月9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拘留15日,同年8月22日提前解除拘留(共执行拘留14日),同日经沁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原审自诉人李安定,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瑞花,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合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李安定诉原审被告人任欢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豫0882刑初13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任欢迎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诉人李安定申请撤回对任欢迎的自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欢迎已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诉人李安定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自诉人李安定撤回自诉。(二)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刑初1355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雷审 判 员 李元明代理审判员 张雪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宝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