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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光锡申请执行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光锡,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6号申请执行人贾光锡,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凯里市大十字金井路*号州医院宿舍*栋。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双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贾光锡与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4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贾光锡设备及经营损失118.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964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该院受理执行的涉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泰穆塞尔旅游度假酒店的房屋、土地及酒店内所有动产设备以物抵债中,让出400万元债权供本院受理执行的涉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予以分配。本案经以物抵债的方式受偿12.84万元,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尚欠1068096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贾光锡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剩余债权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34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胜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