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954号原告: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鲁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德,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原告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伍小洪人民陪审员 秦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