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峰、苏萍、王廷忠、闫怀武、陆伯强、王中平、刘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峰,苏萍,王廷忠,闫怀武,陆伯强,王中平,刘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问旭,该行窑湾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闫峰,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苏萍,女,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廷忠,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怀武,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伯强(又名陆北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中平,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全辉,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峰、苏萍、王廷忠、闫怀武、陆伯强、王中平、刘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