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西利、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西利,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胡西利,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缪郢社区林业局院内,注册号34042100008670(2-3)。法定代表人陈松,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胡西利与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胡西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21执2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