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红伟与刘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伟,刘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56号原告:孙红伟,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振山,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伟与被告刘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伟以原、被告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伟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红伟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