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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红伟与刘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伟,刘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56号原告:孙红伟,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振山,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伟与被告刘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伟以原、被告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伟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红伟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