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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定云、刘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定云,刘祥林,邓声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段定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刘祥林,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环保局职工,住本县。被执行人邓声雄,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本县。关于段定云申请执行刘祥林、邓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0627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和段定云的执行申请,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段定云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2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祥林系镇雄县环保局职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由中国建设银行镇雄支行代发,工资账号为62×××19。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9月12日对账户存款26825元予以扣划,9月21日将案款25500元(含利息500元)兑现给了申请人,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275元已按本院规定交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6)云0627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对该判决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7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