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小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795号罪犯李小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姜城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附带民事赔偿382789.06元(已履行15000元,毒品再犯),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5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陕06刑更11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涛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小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