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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文芹、薛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芹,薛建,刘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芹。申请执行人:薛建。被执行人:刘旋。本院在执行杨文芹、薛建与被执行人刘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