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永香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佐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永香,王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包永香,女,1978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佐福,男,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永香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