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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7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晓龙、杨桂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荣,冉晓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7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荣,女,1963年8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保(杨桂荣之兄),1961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晓龙,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燕,女,由北京市金地溢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杨桂荣因与上诉人冉晓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5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桂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判令冉晓龙赔偿本人修复卫生间、卧室、书房、客厅、通道、地板、墙体、吊顶、地板砖、地毯、壁纸等须花费的费用共92221.32元。理由如下:紧邻卫生间的卧室已被水全部泡到墙根底下,书房卧室通道是整体的地毯,不同意对方只赔偿三分之一的损失;漏水非常严重,过了客厅的复合地板到了阳台,水把阳台的水泥板冲破了导致水往下流,且流水持续时间很长,流水的痕迹现在依然存在,我方损失是因为冉晓龙家的水管漏水造成的,我方主张92221.32元的损失应全部由冉晓龙承担。冉晓龙针对杨桂荣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杨桂荣的上诉请求。对方陈述的事实客观不存在且并不是侵权发生之时的现状,我方认为根本没有漏水的事实。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在对方陈述的时间点曾经发生漏水和滴水的行为或事件。冉晓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我方不承担赔偿对方装修修复价值损失。理由如下:一、我方在对方主张的时间内(即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无任何侵权事实的发生。2014年虽然我方当庭承认过在我方自己家的坐便器附近有阀门滴过水,但我方及时发现后通知物业,物业要求我方自己购买阀门后由物业公司进行更换,总共用时不足两天,此行为不足以将水跑到楼下去更不足以造成对方如此大的损害结果;二、我方家中并没有更换过对方所述的八字阀的情况,到目前为止我方更换的是卫生间靠近坐便器的进水阀门,对方和孙某描述我方家西侧有八字阀漏水与事实不符,2013年、2014年,我方家中的八字阀未经过任何更换和修改;三、对方事发后并未向我方提出过相应事实亦未找相关部门协调此事,我方接到起诉状后才知道本案情况;四、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于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应由对方举证,到目前为止对方未出示相关证据。综上,让冉晓龙承担如此大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且无法律依据。杨桂荣针对冉晓龙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冉晓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杨桂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冉晓龙赔偿因其家中跑水造成杨桂荣家中书房、卧室、大厅、客房等家具、地砖、地毯、地板、吊顶、吊柜、衣物被泡的财产损失并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针对杨桂荣家中书房、卧室、大厅、客房等家具、地砖、地毯、地板、吊顶、吊柜、衣物被泡的财产损失达到双方无争议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冉晓龙承担。一审审理过程中,杨桂荣将前两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冉晓龙赔偿杨桂荣修复卫生间、卧室、书房、客厅、通道、地板、墙体、吊顶、地板砖、地毯、壁纸等须花费的费用共92221.3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桂荣系1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冉晓龙住杨桂荣楼上,为2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3月22日前几日,杨桂荣发现自己房屋东侧卫生间顶棚向下渗水,后发现漏水点在卫生间南部。3月22日,杨桂荣向小区物业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物业公司)报告漏水情况。后顺天通物业公司派楼管员孙某前往查看。顺天通物业公司认为是冉晓龙家漏水所致。证人孙某出庭作证称,他去现场时发现卫生间内桑拿房上方滴水。孙某组织工人拆除卫生间顶棚发现顶棚上已经有大量积水。孙某还发现出卫生间门左侧墙面壁纸因为渗水颜色已经发生变化。后孙某前往冉晓龙家,发现冉晓龙家的东边卫生间西侧洗手盆底下贴墙的八字阀处有洇水,其他地方无漏水迹象。孙某向冉晓龙家属反映杨桂荣家漏水情况,让其修理漏水点。杨桂荣称,漏水一直持续到4月15日左右才彻底结束。关于漏水的原因,杨桂荣认为是冉晓龙家漏水所致。冉晓龙在第一次庭审中称2014年4月初,他家卫生间进水阀门出现了滴水,已经通知了顺天通物业公司进行了更换,并没有造成大面积积水。冉晓龙只同意赔偿杨桂荣家墙壁的损失。在第二次庭审中,冉晓龙辩称不认可他们有侵权的事实,杨桂荣所述冉晓龙家漏水位置没有做任何更改和修理。冉晓龙称杨桂荣家之前因为漏水曾起诉过顺天通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本次起诉不排除重复索赔。经查,杨桂荣家西侧主卧室卫生间上水管道在2008年确曾有漏水事实。主卧室内部分家具和装修因此损坏,客厅和阳台部分复合木地板开裂起鼓。杨桂荣于2014年起诉顺天通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顺天通物业公司赔偿杨桂荣经济损失23385元。杨桂荣称,两次漏水的范围和请求赔偿的范围并不一致,不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形。为了查明杨桂荣家漏水原因,经杨桂荣申请,法院曾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经询问,该司法鉴定所表示在漏水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无法鉴定漏水原因。关于漏水范围,杨桂荣提交了漏水后的现场照片,法院也组织人员现场勘验。法院确认,杨桂荣家东边卫生间内南侧桑拿房上面天棚有明显滴水痕迹,桑拿房西侧墙面有明显水流痕迹,卫生间门上贴纸有起皮痕迹,卫生间门前通往南边卧室地毯有明显水浸染的痕迹,卫生间至南边卧室走廊上方吊柜外面有起鼓现象,内侧墙壁有水流痕迹,卫生间与卧室隔墙卧室一侧墙面上方有水流痕迹。关于财产损失范围,杨桂荣认为包括墙面装修、木地板、部分家具、衣物等。杨桂荣曾针对衣物、家具的财产损失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杨桂荣自愿撤回鉴定申请,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主张该部分损失。针对装修损失部分,杨桂荣提出鉴定申请。法院经摇号随机委托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按照杨桂荣指定的鉴定范围,鉴定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测量。2017年5月25日,鉴定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了杨桂荣指定的装修范围修复价值为92221.32元。后应法院要求,鉴定公司又对房间内各鉴定部位出具分项鉴定意见如下:卫生间19864.95元、书房13574.52元、通道4805.65元、卧室20464.69元、客房6145.98元、入户走道7444.6元、大厅17340.96元、大阳台25**.97元。杨桂荣交纳鉴定费9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2014)昌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孙某证人证言、《造价鉴定意见书》、录音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桂荣家房屋顶部漏水是否来源于冉晓龙家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虽然杨桂荣家漏水原因缺乏最准确权威的鉴定结论,但结合双方的举证看,支持杨桂荣主张的证据证明力优势性更明显,体现在如下方面:1、顺天通物业公司房管员孙某作为此次漏水事件的亲历者出庭证实杨桂荣家漏水同时冉晓龙家与杨桂荣家漏水位置垂直方向上靠近墙壁的水管有洇水的事实;2、冉晓龙曾自认家中进水阀门有滴水现象,也曾同意赔偿杨桂荣家墙壁渗水导致的损失;3、从常理上判断,楼下顶棚渗水来源于楼上的可能性最大,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水来源于楼上其他家庭住户。因此,综合以上证据分析,法院确认杨桂荣家顶棚漏水来源于冉晓龙家。冉晓龙提出杨桂荣举证的财产损失不排除是由前次漏水所致,存在重复索赔的可能。经查,上次漏水点在房屋西面主卧室,本次漏水点在东面卫生间,两点相隔客厅,距离较远。且从上次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除客厅和阳台木地板可能存在重合外,其他部位均不重合。冉晓龙以此为由否认财产损失因果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财产损失部分,杨桂荣称存在多点同时漏水,但其没有留存漏水时的照片或影像,仅从漏水后提供的现场照片看,法院仅认可卫生间内桑拿房顶端天棚处有漏水点。此处距离南侧卧室仅一墙之隔。从漏水停止后的照片来看,此处、走廊、卧室北墙也都有明显的漏水痕迹,是漏水最严重的区域。因此,法院结合现场情况,对鉴定报告中的装修修复花费仅支持卫生间、通道、卧室部位的合理装修支出。对杨桂荣主张的其他部位,或因时过境迁无法判明是否有漏水,或因仅有受潮,并无明显流水侵蚀,并无重新装修之必要。法院对杨桂荣要求赔偿其他部位装修修复价值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桂荣并无证据证明漏水已经弥漫至卧室全部,故法院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对纯毛地毯的拆除和铺设仅酌情支持其中的1/3。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冉晓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桂荣装修修复价值损失36796.44元;二、驳回原告杨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杨桂荣为证明房屋顶部漏水来源于冉晓龙家的事实,提供了孙某的证言,结合冉晓龙曾自认家中阀门有滴水现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判定杨桂荣家顶棚渗水来源于冉晓龙家的可能性大的结论并无不当。上诉人冉晓龙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冉晓龙所述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以及现场勘验情况对于装修修复花费范围的确定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杨桂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漏水当时取得,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等情况判定的赔偿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桂荣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桂荣、冉晓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六元,由杨桂荣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六元(已交纳),由冉晓龙负担七百二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九千元,由杨桂荣负担五千九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冉晓龙负担三千零七十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桂荣)。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六元,由杨桂荣负担一千零五十三元(已交纳),由冉晓龙负担一千零五十三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