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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335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陶洪花、施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3359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29号。负责人:倪晓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祥,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洪花。被告施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陶洪花、施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