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018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路2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80818822F。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