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作显、顾平与宇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作显,顾平,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18号申请人邢作显,男,吉林省农业发展银行退休职工,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顾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宇南,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护士,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利(系被告母亲),女,吉林银行职工,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静,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邢作显、顾平诉被申请人宇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案情需要,本院认为,应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宇南名下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73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60100×××号,丘地号:4-62/403-×××,建筑面积152.5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