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占健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上诉人单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6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单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户籍系空挂南京大学集体户口,被上诉人已十多年未实际居住在其户籍地,其经常居住地在购置的上海市虹口区天虹路房屋内,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根据上诉人户籍地居委会的证明,上诉人近两年在其户籍地居住;被上诉人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离开户籍地(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该地为南京大学集体户口)超过一年,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现居住于何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即上诉人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在户籍地居住,故原审裁定移送被上诉人户籍地法院管辖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65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