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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华文与刘世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文,刘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993号申请执行人:邹华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被执行人:刘世元,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申请执行人邹华文与被执行人刘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9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