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天佐、邓集南与蒋小毛、蒋妙珍民间借贷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天佐,邓集南,蒋小毛,蒋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邓天佐,男,汉族,1951年11月6日出生,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邓集南,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小毛,又名蒋廉玩,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妙珍,女,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天佐、邓集南与被执行人蒋小毛、蒋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21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