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华与被申请人程拥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华,程拥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239号申请人罗华,女,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程拥军,男,汉族,1970年4月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人罗华与被申请人程拥军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拥军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罗华自愿以相应价值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拥军所以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XX号碧桂园三区X号楼XX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XX)。二、查封申请人罗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XX号锦绣北湖X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号)房屋。三、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预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