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232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罗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伟撤诉。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