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金拾香与被告(反诉原告)季先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拾香,季先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5252号原告(反诉被告):金拾香,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季先龙,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反诉被告)金拾香与被告(反诉原告)季先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拾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被告(反诉原告)季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金拾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季先龙将坐落于南京市××区滨河××小区××室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48.3平方米)返还给金拾香。事实和理由:2009年,金拾香居住地六合区XX镇XX村XXX号因机场建设需要拆迁,依据当地拆迁政策,金拾香获得了一套48.3平方的拆迁安置房。2013年,拆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并具备交付条件,金拾香因身患××无法亲自参加领房,遂委托季先龙代为领取房号和钥匙。季先龙拿到房后拒绝将房屋交还金拾香,致金拾香至今仍然居住在亲戚的租赁房内。本诉被告季先龙辩称,六合区XX镇XX村XXX号拆迁时,金拾香与季先龙已经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载明,金拾香放弃财产分割。考虑到金拾香抚养女儿,遂将涉案房屋赠与给金拾香,但是附条件的,需要金拾香给季先龙50000元作为经办费用,同时金拾香需抚养女儿至18周岁。后金拾香未支付季先龙50000元,也没有抚养女儿,违背了赠与协议的约定,故请求驳回金拾香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季先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赠与协议;2.确认坐落于南京市××区滨河××小区××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季先龙。事实和理由:六合区XX镇XX村XX号拆迁时,金拾香与季先龙已经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载明,金拾香放弃财产分割。考虑到金拾香抚养女儿,遂将涉案房屋赠与给金拾香,但是附条件的,需要金拾香给季先龙50000元作为经办费用,同时金拾香需抚养女儿至18周岁。后金拾香未支付季先龙50000元,也没有抚养女儿,违背了赠与协议的约定,故主张撤销该赠与协议,确认南京市××区滨河××小区××室房屋所有权归季先龙。反诉被告金拾香辩称,金拾香与季先龙离婚时,双方有共同财产,金拾香考虑到子女年幼,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故没有要求分割。离婚后,金拾香仍然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处,照料女儿,后期由于季先龙再婚,为避免产生矛盾,金拾香才偶尔回去居住,但其户口仍在原地,一直没有迁出。2009年,该住所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金拾香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和安置房,但季先龙拿房后拒绝交房。金拾香一直在用心照顾女儿,但由于双方感情疏远无法尽到照顾义务,季先龙已经在另案中提起诉讼,与本案无关。季先龙将房屋赠与给金拾香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确认,产权登记清晰并不存在争议,季先龙撤销赠与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季先龙的反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拾香与季先龙曾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15日,双方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季先龙与金拾香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季芸萱(2003年1月出生)由金拾香负责抚养,所生子季某某由季先龙负责抚养,金拾香一次性补差给季先龙抚养费6000元;三、金拾香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分割。2009年7月21日,季先龙(乙方)与南京市××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六合机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将坐落于六合区××××号房屋交由甲方拆迁,补偿款544310元,乙方以拆迁补偿款240000元申购拆迁安置房,申购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9年12月20日,季先龙将名下拆迁面积9.36平方米赠与给金拾香用于拆迁补偿分配安置房。2010年1月1日,季先龙向六合马鞍机场指挥部承诺,自愿将其拆迁协议内100平方米房屋安置中分割9.36平方米给金拾香居住、使用、享有产权。当日,金拾香(乙方)与南京市××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六合机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将坐落于六合区××××号房屋交由甲方拆迁,补偿款为49097元,乙方以拆迁补偿款21299元申购拆迁安置房,申购总建筑面积8.87平方米,季先龙作为代理人签字确认。2013年8月21日,马鞍街道机场安置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涉案房屋的物业、供电、供水、广电部门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街道郭营村季云组金拾香(拆迁户)滨河新苑一期安置房资金结算手续已办理完毕,请移交滨河新苑一期东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储藏室钥匙,并按各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办理登记、变更等入住手续。2013年10月1日,季先龙向拆迁安置部门出具《说明书》一份,载明:本人季先龙受金拾香委托全权处理处置房事宜,现位于滨河××东区××室房屋××(48.3平米),由季先龙代为领取房号钥匙,如因拿房屋中出现相关纠纷,由季先龙负责。随后,涉案房屋由季先龙领取。另查明:金拾香名下无其他房产,其与季先龙离婚后仍居住在六合区××××号房屋内直至拆迁,且患有精神分裂症。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本院(2006)六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0)六程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六合机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诺书》、《说明书》、《证明》、《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季先龙将部分拆迁权益赠与金拾香,金拾香与南京市××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已将涉案房屋安置给金拾香,应视为赠与的财产权利发生转移。金拾香系季先龙前妻,离婚时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目前身患疾病、居无定所,季先龙将其部分拆迁权益赠与金拾香,使金拾香获得安置房,符合照顾女方权益、适当帮助生活困难方的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道德风尚。季先龙受金拾香委托领取涉案房屋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金拾香,金拾香主张季先龙交付涉案房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自涉案房屋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符合领取条件至今已三年有余,现季先龙主张撤销赠与,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季先龙认为金拾香未履行赠与协议中所附义务,可另行处理,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金拾香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季先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季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滨河新苑一期东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交付给金拾香;二、驳回季先龙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季先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季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案件受理费(本诉受理费7096元,反诉受理费8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宗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