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传勇与被申请人周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勇,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129号申请人:张传勇,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周文,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张传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被申请人周文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的房屋及以被申请人周文名义登记的轿车一辆。申请人张传勇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被申请人周文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以被申请人周文名义登记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对申请人张传勇提供的担保财产:以罗桂蓉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的房屋及车辆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张传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