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5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余仙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余仙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廖可嵩,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艳,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科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张孝源,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大洋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余仙继,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樟国土资执[2017]1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余仙继现已自行整改复垦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宜贤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陈家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玮伟附注: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