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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枝文与李大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文,李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李枝文,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被执行人李大海,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南路。本院受理执行李枝文与李大海合同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李大海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枝文人民币3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谭凤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