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马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男,回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东乡族。被执行人马某某2,男,东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2同居关系析产、返还彩礼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生峰审判员 牟尚文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万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