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铁申申请执行成都中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申,成都中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赵铁申被执行人成都中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柏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调字(2016)第19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赵铁申申请执行成都中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中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40500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