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皓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异29号案外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镇珠海西路宏财商业广场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9288L。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5163-5。法定代表人:陈渝,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935-6。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皓,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中存款8000万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冉 毅审判员 罗念刚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 玉 微信公众号“”